由于中西方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别,法律英语中有许多的词汇如果直接翻译,就会使它的意义非常不明确。此时,在忠实原文内涵的基础上做一些人为的译文增减就成为必要。
比如:“严厉打击一切犯罪分子。”如果翻译成“Severely suppress all the criminals”,由于在英美国家“criminals”只是指经法庭宣判被认定为有罪并正在接受刑罚处罚的人。而原文中的“犯罪分子”一般包括社会上已实行犯罪行为却没有受到判决及处罚的人,和已被判决并被执行刑罚的人,甚至包括社会上的某些不安定分子。(注:出现这一差别的原因是我国目前尚未确立无罪推定制度。)因此,如果要将原文的信息更为充分的传递,适当的增减就成为必要。该句子如果译成“Those who commit crime(s) will be severely suppressed”,原文的内涵就能更好的得到传递。再比如: Itinerant judges created the history of Common Law.如果直译为“巡回法官们创造了普通法的历史”就显得不太能准确表达原意。如果加上适当的解释性定语,就会使意义更为准确的得到传递。比如可以翻译成“(皇室法院的)巡回法官们创造了普通法的历史”就会使英国历史上的法官造法的事实得到更清楚的表述。因为,这里的法官不是普通的法官,而是皇室派出的专门大法官。“巡回”具有专门的含义,而不是代表普通的抽象的意义。
法律翻译时,除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上述方法以使表述更加准确之外,还有两点也需要引起译者的重视。
其一,要做到术语统一。有些术语可能有好几个译法,但在同一份文件中,前后所使用的术语要一致。比如,insured一词可以译为“保险人”、“受保人”、“投保人”。尽管这三种表达都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同一份文件中,就只能择其一而用。
其二,法律英语的术语在不同的法域其含义可能会有些差别。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的是完全的所有权;而在国际法中,则指的是主权。再如,estoppel 在合同法中是“不可反悔”之意,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则为“禁止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