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翻译这五组容易混淆的英文刑事罪名

刑事类法律文书翻译过程中,遇到最大的困难之一就是在成千上万的英文刑事罪名里,发现有很多近似或者同义的罪名,翻译的时候,不确定哪一个会是最准确的选择。以下我们整理出五组容易混淆的英文罪名供大家翻译时参考。

1)libel, slandering都是诽谤行为,但是前者主要是指书面诽谤,后者则为口头诽谤,其统称defamation.

2)affray, nuisance同为滋事罪,前者主要指聚众打架斗殴之类的滋扰;后者则特指做一些让公众普遍讨厌的事情,如在夜间大声喧哗扰民之类的行为。

3)defalcation, embezzlement, encroachment 三者中文译文都是侵吞侵占、但其内涵有所不同:defalcation 挪用公款罪(侵吞、侵占公家或其所托管的金钱),embezzlement 侵吞任何钱物,如美国一位在精子库工作的女职员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动用某名人精子为己授精生子。encroachment 侵吞他人的不动产,如土地。

4)blackmail, extortion, racketeering这一组的中文译文均为敲诈勒索,但前者一般指不使用暴力、通过威胁、如泄露对对方有害的资料而索取钱财;中间一词指通过暴力、地位、权利等各种手段索取金钱;后者则类似“fraud”,以欺骗或带威胁手段勒索钱财。

5) Abettorinstigator 是与罪名密切相关的两个名词,虽然两者概念上同属教唆犯,但abettor的原形abet,作为动词,在程度上与后者(instigate)似乎还有一定的差异:前者可指协助、帮助某人做某事(尤其是坏事),但一般都指较轻的违法行为;但后者可以是教唆、唆使某人犯较严重的罪行,如煽动兵变(mutiny)之类的严重罪行。

法律翻译者必须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中,有更多关于刑事罪名及概念辨析的信息。

 

1 thought on “轻松翻译这五组容易混淆的英文刑事罪名”

  1. 在英式法系特别是东南亚的殖民地刑法典中(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Abet比instigate的含义更加宽泛,abet本身就涵盖了instigate (煽动,鼓动), aid(协同作案,协助)以及conspiracy(阴谋,策划),在以abetment起诉时,通常要注明是用以上三种中那一样罪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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