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翻译实践中,Agency by Estoppel和Apparent agency都可以被译成‘表见代理’。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表见代理(Apparent agency),是指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基于某种事由能够确信其有代理权,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而“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其原理基本等同于大陆法上的表见代理。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两个概念的侧重点不同:前者强凋被代理人对这种行为的后果不能否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强调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在翻译的时候对此不必过分在意。但是如果遇到特别强调,还得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