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翻译中的动词名词化现象
名词化现象在法律文件汉译英中比较普遍,因为名词化能够使句子更简洁和清晰明了,使用名词化时要注意法律主体和法律主观要件要清晰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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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化现象在法律文件汉译英中比较普遍,因为名词化能够使句子更简洁和清晰明了,使用名词化时要注意法律主体和法律主观要件要清晰无误。
绝大部分民事纠纷都与合同的违约(breach of contract)、侵权(tort/wrong)、个人伤害(personal injury)、遗嘱(will)的认证(probation)和执行(execution)以及由离婚案所引致的离异配偶及子女抚养问题有关。
由于历史及社会政治体制等原因,香港与内地的法律语言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下表是香港和内地对于常用法律英语的不同表达方式。
shall与not或其他否定形式(如用否定词No/neigher开头的句子)连用时,一般不能顺其自然,译成“不须”、“不应”或“不要”、“不可”、“不应当”,因为这几个词的意思在汉语里主要表示“建议”或“忠告”;
一、在具有较长时效的一般性法律条文中(如基本法和宪法),二、在法律和普通合约条文中,当shall之后所跟的动词本身就能表达权利、义务或责任以及主句的基本结构为shall + be + predicative (表语)时,Shall通常是不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