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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

英美法系诉讼的显著特点 – 对抗制 adversary system

adversary system 是英美法系诉讼的显著特点,通常被译为“对抗制”,也称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在对抗制下,被诉方首先被假定是无辜的,起诉方律师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被诉方对起诉方的证据进行反驳,庭审中通过交叉盘问来认定证据,法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时处于次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