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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翻译

法律翻译在香港的历程

1987年香港制定了《法定语文(修订)条例》规定所有新法例必须以中英文两种法定语文制定。自此,所有新立法均以双语草拟和制定,而所有仅以英文制定的旧有法例亦于同年开始翻译为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