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在香港的历程

一百六十多年前,英国开始统治香港,英文即成为官方语言,也是法律用语。所有成文法规仅以英文制定,法官和律师只运用英文进行法律程序。绝大多数市民对法律和公民权利义务等一无所知。随着市民社会意识醒觉,社会渐趋开放,市民在法律方面使用中文的要求,遂与日俱增,而香港回归祖国,令此情况更无可避免。1987年香港制定了《法定语文(修订)条例》规定所有新法例必须以中英文两种法定语文制定。自此,所有新立法均以双语草拟和制定,而所有仅以英文制定的旧有法例亦于同年开始翻译为中文。经十年时间,整套香港法例,总数650多章,21,000页,于1997年初完成翻译,所有的中文译本亦陆续经立法程序获确认。由于法例规定中英文本的法例享有同等地位,所载条文亦具有同等意义,故此香港法例的中文本不只是普通译本,而是具有法律效能的立法文本,它的文义和效力须与英文原文完全相同,亦须正确传达与英文原文完全一致的精神和概念。

在法例中译时,翻译者的目标不单是要中英文两个文本的法例「形似神似」,还要保存中文本的中国语法特色。可是,在过程中遭遇极大极多困难。英国采用普通法,与中国采用的欧陆法不同。普通法有其独特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用词,这些法律概念不易用显浅的中文表达,亦常找不到对等的中文用词。缺乏对等的普通法中文用词是困难之一,创造陌生的新词遂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方法。英文原文语法不清,含义模糊,令译者无法准确掌握立法原意,亦为法律翻译带来极大困难。不少香港的现行法例是将百余年前在英国施行的条例一字不易照搬过来,这些法例多用古旧的英文文笔和风格书成,其内容固然艰涩难明,所用句子亦多冗长累赘,结构复杂。为了保留原文的准确,在翻译这一类法例时译者只好牺牲语法上的流畅和完美了。

为改善香港法例中文本的可读性,香港特区政府和立法会曾考虑将一些古旧的法例英文本重新以简洁浅白的英文草拟,但这样做涉及法例的修订,在人力资源和时间上都无法作出安排。近年,香港特区政府法律草拟部门的律师积极学习和研究以浅白英文草拟和制定新的立法条文,希望摒弃以冗长累赘的法律词句来表达复杂的普通法法律概念。这项措施当有助普通市民容易接触和明暸法律,亦有助法例中文本的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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