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及其他普通法系国家中,商法是一个相当含混的术语。在很长时期内,美国律师多认为商法是一个内容范围极广的概念,因为律师的大多数业务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商业性,甚至连属于公法领域内的税务问题也可包括在内。20世纪中期以来,商法逐渐成为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概念。
在美国,商法主要属于州法律的范畴。虽然美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被称为“商务条款”(Commercial Clause,或译为“贸易条款”),但其主要涉及国际和州际的商业活动等问题。1957年,美国统一各州法律全国代表大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通过了“统一商法典”(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目前,美国各州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该法典。
按照“统一商法典”所规定的内容,商法包括:商品的销售和租凭(sales and leasing of goods);资金过户(transfer of funds); 商业文件(commercial paper); 银行押金和托收(bank deposits and collections); 信用证(letters of credit); 整体过户(bulk transfers);仓库收据(ware house receipts); 提货单(bills of lading);投资证劵(investment securities)和担保交易(secured transaction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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