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词汇的专业性很强,掌握这些词汇的难度很大,甚至对母语为英语的人来说,法律英语也如同一门外语,因为它既需要懂专业英语,又要懂法律。那么法律英语词汇有哪些主要特点呢?
第一、 准确性
法律英语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的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而其中最重要、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语言的准确性。根据严格解释原则,在适用法律时,书面文字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而就法律文本以及任何情况下法律语言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言,它所使用的表达方式应该是把准确性作为基本准则和要求的。正是这种准确性让法律具备了“说一不二”的权威性,也才使得法律对其所规范的内容和领域有了绝对的保障,才让法律的效力得以发挥。因此法律语言用词造句必须十分准确。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中很少使用描绘性形容词,而且对表示时间、范围、程度等副词使用极为严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义。请看例句:No law or administrative or loc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shall contravene the constitution.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则条款中的情态动词shall就使用得非常准确。Shall在法律英语中表示当事人的义务或必须遵守的法规或程序,带有指令性和强制性,同时也体现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和约束性。Shall通常译为“应、应当”,而Shall的否定式shall not则译为“不得”。
法律文本所要阐明的就是权利和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至于产生语义上的分歧而发生纠纷,一词一句都应力求无懈可击。看下面某一民间借款协议,协议中写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这种表达方式在法律英语中绝不能出现,因为它可能使双方当事人对“in”产生不同理解,一方认为是“within”之意(在…之内),另一方则认为是“after”之意(在…这后)。而法律英语中的用词绝对是准确无误,如《欧共体条约》第189条规定: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reaty, the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shall make regulations, issue directives, take decisions, make recommendations and deliver opinions. It shall be binding in its entirely and directly applicable to all member states.
理事会和委员会应按照本条约的规定制定条例、发布指令、做出决定、提供建议或意见。条例具有一般适用性,它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在该条文中,“entirely”,“directly”,“all”三个词语进一步说明了该条例的一般适用性,使表达更加严密准确。
为了确保法律条文的准确性,法律英语中代词的使用非常谨慎,尽可能少用代词。如果要确切说明是“谁”,“什么”大多重复名词而不用代词。看下面这则条例:
Where all the parties to a maritime dispute are aliens stateless persons, foreign enterprises or organizations and have agreed in writing to be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a maritime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place that is actually related to the dispute is not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said maritime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of the dispute.
该例中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重复了三次,为了避免歧义,该条例的英语专家们宁愿不厌其烦的多次重复,来达到立法者在遣词造句上的严谨、细心和经得起推敲。法律条文中还常用the said(上述的)来注明某一名词上文中已经提及,这里he said的含义相当于this或the,是古词,以提高语体的准确程度。
第二、 正式性
法律英语是英语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是专门用途英语的一种。其词汇有着自己显著的正式性特点。法律英语用词正式而庄重,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口语、俚语和方言。正确使用古体词能使法律语言庄重严肃并具备神圣性、权威性和严密性,如: thereafter,whereby, wherefore, hereinafter, whereupon等。这些词用来确指文中的某一方或合同双方,使行文准确,从而提高法律文书的正式性。外来词语的使用及并列结构的使用也能增强文体的正式程度。为了体现正式性,同义词或近义词常用or或and并列使用,如annul and set aside(废止和撤销), entirely and completely remove(全部取消), last will and testament(最后遗嘱和遗言), totally null and void(完全无效), terms or conditions(条款)等。同时,在法律英语中,绝不能有口语出现,如:多用about, because of, call to meet,agreement, follow, in fact, temporary等,而不用as regards,by virtue of, convene, ensue, in effect, interim等。
第三、 模糊性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模糊是表达模糊语义的语言,即内涵无定指,外延不确定的语言。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如表示程度的术语:appropriate, take appropriate action(采取适当的行动),怎样才是适当的行动? reasonable time(合理的时间)什么时候才是合理时间呢?这种不能精确表达的词句,在人类的思维中经常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法律英语中也经常出现,如:“more than, less than, not more than”等。这是否与准确性相矛盾呢?其实这两者并不矛盾。之所以使用含义模糊的词汇或表达方式,是为了让意思表达更充分、完整,给执行法律留下足够的空间,以进退自如。很显然,这里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文献无法把每一种可能都列举出来,而且也没必要。所以我们把法律英语中含义模糊的词汇或表达方式理解成为了让意思更充分而“故意”使用的,它完全不同于意思含混。如下例:Whoever conceals, destroys or unlawfully opens another person’s letter, thereby infringing upon the citizen’s right to freedom of correspondence,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than one year or criminal detention.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serious”(来重的)严重到什么程度,没有说明,也无法说明,这里用的就是模糊的表达方式。
第四、专业性
法律英语的专业性很强,掌握法律英语的难度很大,甚至对母语为英语的人来说,法律英语也如同一门外语,因为它既需要懂专业英语,又要懂法律。就语言本身而言,掌握法律英语难的原因之一是:法律英语有一套相对完整、充分体现法律专业的专业词汇。这些词汇有两类:一类是只能在法律语言中使用的专门法律术语,在其它场合是不使用的。如:alibi(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bail(保释), appeal(上诉) , due diligence(恪尽职守), judicial system(司法系统), tort(侵权)plaintiff(起诉人,原告)等。
对法律英语不了解或知之甚少的人,肯定会在阅读法律文献时困难重重。另一类是含有法律意义的普通词汇,这些词我们并不陌生,但这些普通词汇被用于法律文件里,已不再是普通人理解的通常意义,而是属于法律范畴的,意思和其原义大相径庭。如下面的一些常用词语,在法律文件里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清楚:action(诉讼), avoid(取消), counterpart(副本), civil death(剥夺政治权利), negligence(过失),serve(送达), party(当事人), plead(向法庭陈述案情), satisfaction(补偿)等。为了使用权法律语言更具权威性,排斥多义与歧义,这些普通词汇在这里有了更为明确的概念意义。所以对于法律的初学者而言,在理解法律术语及行话时切忌望文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