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个词都可以翻译成“剥夺”、“驱逐”、“撵出”。 但所用的场合完全不同,意思却相差甚远。ouster是指合法占有人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因此香港人将它译作“横夺”,很有道理。而ejection和ejectment是对非法占有人所取得的非法权利的合理剥夺。
例如,房产所有人将非法占有房产的人从该房产中驱逐出去,这种行为就称为 ejection 与ejectment。因此它是收回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可随便与ouster换用。
如 For removal of illegal occupier from the property, she had to bring an action of ejectment.(为了把非法占有者从房产中驱逐出去,她只好提起收回不动产的诉讼。)中当然应用 ejectment。
不过,有时很难说这一剥夺或驱逐行为是合法或不合法的。这时一般只能由说话人根据自己的立场来采用了。如 The police at the meeting were making an ejection to the trouble-makers.(在场警察在驱逐闹事者。)这就表示说话人认为闹事者是不对的。
再诸如ouster of franchise(剥夺选举权);ouster of jurisdiction(剥夺裁判权)中,暗示说话者认为该剥夺行为是不正当的;而在ejection of tenant(驱逐租户);action of ejectment(收回不动产之诉)中,却暗示说话者认为这些剥夺行为是正当的。
但也有一个比较中性的词,那就是eviction, 它只指房地产主驱逐房客或承租人,收回房地产的行为,并不强调谁是谁非。如There have been a lot of evictions in this district recently.(本区近来已经发生多起驱逐房客的事件。)这表示说话人只想表明有这么一件事,没有表示这究竟是房东的错,还是房客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