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中的专门化行业语具有科技术语的精密、语义单一、用法固定的特点。而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个极为关键的方面,所以正确的了解这些法律术语的特点会对法律翻译产生很大的帮助。
第一、词义单一性 – 每个专业术语所表达的都是某个特定的法律概念。
例:
汉语 | 正确翻译 | 不恰当翻译 |
过失 | negligence | mistake |
谋杀未遂 | uncompleted murder | failure in murder |
某个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种属多义词,一旦进入法律语言作为专业术语时,只能保留一个义项。
例:
多义词 | 不同的意思 | 法律上的意思 |
suit | 1) set of articles of outer clothing of the same material2) request made to a superior , esp. to a ruler
3) civil legal proceedings or lawsuit 4) asking a woman’s hand in marriage |
civil legal proceedings or lawsuit |
“ 同居 ” | 1.若干人同住一起2.夫妻共同生活
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 |
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 |
第二、 词语对义性 – 如 “ 一般 ” 与 “ 特殊 ” 、 “ 上面 ” 与 “ 下面 ” 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为对义词。因为法律工作必须借助一组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或表示对立的法律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具有一致性。如:
plaintiff ( 原告 ) —-defendant( 被告 )
right ( 权力 ) —- obligation( 义务 )
creditor( 债权人 ) —debtor( 债务人 )
principal ( 主犯 )—accessorial criminal ( 从犯 )
第三、使用变异性 – 如 “ 不作为 ” 、 “ 不能犯 ” 这两个法律术语,在民族共同语中, “ 不笑 ” 、 “ 不能 ” 、属动词词组,在句子中常充当谓语。
而在法律语言中,作为法律专业术语的 “ 不作为 ” 、 “ 不能犯 ” 不再是动词词组,而是具有动词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当主语和宾语,而不能充当谓语。英语中也存在这种现象,但与汉语比起来要少得多。
如:在 “not proven (证据不足) ” 的结构中, not 是副词, proven 是由动词 prove 转化而来的过去分词,具有形容词的功能,意思是 “ 未证实的 ” 。
在英语中, proven 只能做表语和定语。但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它已名词化,在句中可以做主语和宾语。
例如:Another difference is that in Scottish criminal law a third verdict of “not proven”is possible intermediate between guilty . It is equivalent to an acquittal.
第四、 词语类义性 — 类义词是指意义同属某一类别的词。英汉法律专业术语存在大量的类义词是其又一大特点。
如: “car( 小汽车 )” 、 “bus( 公共汽车 )” 、 “truck( 卡车 )” 、 “train( 火车 )” 等都属于 “vehicle( 车辆 )” 类的类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