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翻译的法律专业术语从何而来?是被创造的,还是沿用的?是引进的,还是被修改而成的?
第一、创新性法律术语 – 在全球化及新科技的影响下,众多新的社会现象已不能被原来的常规字词适当表达,于是出现大量新词、新字。新词的构成,可归纳为如下形式:
1. 字义转换(Shifting meaning)
2. 衍生法(Derivation)
3. 复合法(Compounding)
4. 文法功能引申(Extension in Grammatical Function)
5. 缩略法(Abbreviation)
6. 混成法 (Blendign)
7. 借用法(Borrowing)
8. 造新词 -新词的制造出于新闻媒体记者的生花妙笔,或来自学者的巧妙构思,通过大众的广泛接受,成为 “ 新词 ” ( Neologism ),构成整体语言的一部分。
例如: securities act ( 证券法 ) , contract and responsibility system( 承包经营责任制 ) computer crime ( 计算机犯罪 ) 。
第二、转换型法律术语 – 由民族共同语的一般词汇成员转化而成的法律术语。如 “ 告诉 ” 一词,作为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既改变了原来的词义,又改变了原来的语音形式。
第三、外来型法律术语 –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法制必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发展,这就需要借鉴援引其他法制较完善的国家的立法经验,适时的援引其他国家法律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术语。例如: “ 破产 ” , “ 专利 ” , “ 法人 ”“ 知识产权 ” 等。在英语语言中,除吸收现代各国相关的新的法律术语外,外来法律术语来原主要是法语和拉丁语。如法语的 statute( 法令 ), assize( 巡回审判 ) ,warrant( 搜查令 ) ;拉丁语的 de facto fort( 事实上的侵权行为 ) ,proviso( 限制性条款 ) 等 。这是法律英语的一大特点。
第四、沿用型法律术语 – 语言在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是交际工具,它一视同仁的为社会服务。因此它的一些基本符号从古至今一直被沿用着。法律条文中同样也选用了一些旧的包括古代的法律术语。如汉语中的 “ 自首 ” 、 “ 大赦 ” 、 “ 诉状 ” 等。英语中的 “exile( 流放 )” 、 “ransom( 赎金 )” 、 “summons( 传票 )” 等。社会继承和使用这些旧的法律术语是因为它们在长期的使用中已具备了为人们所公认的特定的含义,没必要舍近求远重新创造新的法律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