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很少使用与刑法相对应的民法(Civil Law)和经济法(Economic Law)这两个概念,因为无论是作为成文法还是普通法,美国都没有这两个部门法(路易斯安娜州受法国影响而有民法典)。有关民事或经济领域的法律多属于私法的范畴,而且十分零散。其中主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公司法、家庭法、商法等。
在美国,合同法主要是州法律,而不是联邦法律。不过,由于合同法的主要渊源是普通法或判例法,所以各州的合同法大同小异。本世纪以来,美国也出现了一些涉及合同问题的成文法,如“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ical Code)、劳工法(Labor Law)、保险法(Insurance Law)等。虽然各类合同的主体和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均可适用。总的来说,美国的合同法试图说明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或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应由法律来保证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限度、以及在违约发生时可以采用的法律补救方法等问题。
按照美国合同法的规定,一项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是有约因或对价(consideration),即双方有交换的要求(requirement of exchange),而且一般应有书面形式。如果某项约定对一方来说属于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则该约定不应由法律强制执行。合同的构成(contract formation)主要包括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如果一项合同的构成中包含有诈欺(fraud)、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强迫(duress)、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等因素,则其亦不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contract performance)的问题上,对合同的解释(contract interpretation)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breach)时,美国的合同法倾向于赔偿金(damages)形式的补救方法(remedy)。具体来说,美国合同法采用的补救方法包括预期赔偿金(expectation damages)、补救协议(agreed upon remedies)、衡平救济(equiable relief)。补救协议又包括预定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和清偿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s)。衡平汪救济又包括特定或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强制令(injunction)和恢复原状(restitution)。美国合同法的内容和形式反映了美国的法律传统和社会价值观念。
美国法律概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