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学家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利的原则,以及对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人给予法律上的补救。行政法一般被认为是属于公法的范畴,但是在美国,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区别不像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那么严格,因此,美国的行政法案件也由受理私法案件的普通法院审判。
行政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Procedural Law)的内容。美国行政法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后者。就联邦一级而言,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可以追溯至1789年的联邦宪法修正案,但是在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则始于1887年为处理铁路工业问题而成立的州际商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美国联邦行政部门中最早的独立规制机构(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y)。20世纪30年代,在罗斯福总统推行的”新政”(the New Deal) 时期,各种联邦行政机关如雨后春笋般建立,美国的行政程序法也得到长足的发展。
美国的行政法是由宪法、法律、判例、行政规章等组成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条款和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Feder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诚然,判例法的作用亦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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