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Criminal Law 美国的刑法主要属于各州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换言之,绝大多数犯罪都受各州刑事法律的管辖。联邦政府只是在涉及民权、税收、邮政、商业等问题上制定了一些刑事法律。此外,针对联邦官员和联邦财产的犯罪也受联邦法律管辖。虽然美国的刑法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目前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刑法典。1962年批准的《标准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对联邦和各州的刑事法律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刑法中的主要问题有三个:犯罪(crime)、刑罚(punishment)和刑事责任(criminal liability)。在美国,各州法律中关于犯罪定义和种类的规定并不尽同。一般来说,犯罪可以分为重罪(felony)和轻罪(misdemeanour)两大类。而每一种犯罪又可以分为若干等级,以表明其相对的严重性。刑罚一般都由法官确定。虽然刑法典中没有量刑标准,但是联邦和各州多有指导法官判刑的量刑指南(Guidelines for Sentencing)。美国在1965年废除了死刑(capital punishment),但是在1976年又开始恢复死刑。南部各州恢复死刑较早。纽约州直到1995年才恢复死刑。目前,美国大约四分之三的州的法律规定有死刑,而没有死刑的州主要集中在美国的东部和北部。从1976年至1992年11月5日,美国共有184人在20个州被执行死刑,而在狱中等待死刑的囚犯为2636人。美国的死刑上诉程序十分复杂,而且名目繁多,耗费时间,因此,死囚犯在狱中等待死刑的时间超过20年者屡见不鲜。刑事责任问题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易产生争议的就是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疾患(insanity)的问题。在杀人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被告方进行”精神不正常辩护”(insanity defense)的作法十分常见。1981年3月发生在华盛顿市的辛克雷企图谋杀里根总统案就是一个绝好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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