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民事诉讼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对抗制或抗辩制(adversary system);其二是陪审制(jury system)。所谓对抗制,就是说诉讼活动以双方当事人(通过其律师)的“竞争”为主要内容。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证据;当事人进行证明。而法官只能作为仲裁人,不能进行独立的调查。有人曾把对抗诉讼比喻为一场球赛 – 双发律师及其当事人和证人为参赛球员;法官是裁判;双方“队员”竭力在激烈对抗的比赛中取胜;而法官则保证比赛按规则进行并确定和宣布比赛结果。在比赛中,法官应该保持公正,但是在实践中法官偏向某一方“队员”的情况亦菲罕见。
所谓陪审制,既由一定数量(一般为12名)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的制度。陪审员须经一定程序挑选。陪审团的职责是依据他们的常识来对案件中的事实作出判断,而有关法律的问题则由法官做出裁定。因此,陪审制是公民参与审判程序的一种方式。
长期以来,美国各州的民事诉讼法律之间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1934年,美国国会授权最高法院制定民事程序规则。1938年,最高法院公布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此后,该规则不断被修改。诚然,民事诉讼规则在美国还远远没有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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