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法律翻译者把起诉书和起诉状当成一回事。实际上,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书(bill of indictment),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察终结的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做出起诉决定后,代表国家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状则包括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尽管这些诉讼用的司法文书的作用、性质不同、但其主要内容及格式却差别不大。在此,我们仅以最具代表性的民事诉讼状的翻译为例进行探讨。
民事起诉状(civil complaint),是指与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为维护其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民事责任时所制作的诉状。
民事起诉状作为使用频率颇高的一种司法文书,在翻译时除了要注意一般司法文书的的特点及翻译要点外,还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一、我国与英美国家的民事诉讼状在格式上有所不同,翻译时应遵循“客随主便”的原则。
在将民事起诉状译为汉语时应该保留原文的格式,同样在我国的民事起诉状译为英语时也没有必要改头换面,完全可以保留原文的格式特色。而在语言方面,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可以尽量照顾到译入语的表达特点。如将costs of suit译为“诉讼费用”,将RESPECTFULLY SUBMITTED译为“此致”等。
英美的民事起诉状在行文时各个部分之间往往用一些惯用语来予以过度,了解这些惯用语对更好地翻译民事起诉状大有益处。比如:在“ALLEGATION”部分,往往以诸如此类的句子开始:
“PLAINTIFF ALLEDGES AS FOLLOWS:”;“原告诉称如下:”
“PLAINTIFF, BY HIS ATTORNEY, ALLEGES AS FOLLOWS:”;“原告通过其律师诉称如下:”
“PLAINTIFF, BY HIS ATTORNEY, AS AND FOR HIS COMPLAINT HEREBY ALLEGES AS FOLLOWS:”。“原告通过其律师,借此起诉状诉称如下:”
在“PREYER FOR RELIEF”部分,往往会有类似于这样的惯用语:
“WHEREFORE, Plaintiff prays for judgments as follows:”
“WHEREFORE, Plaintiff respectfully request that this court grant the following relief:”
上述两个句子可以翻译为“由此,原告请求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而在起诉状尾部的“RESPECTUALLY SUBMITTED”也是一个惯用语,相当于我们所说的“此致”。
二、要熟悉英美国家的民事起诉状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法律术语的一般译法及含义。
英美国家的民事起诉状中经常提及到的案由主要有: breach of contract – 违约、breach of express warranty – 违反明示担保条款、breach of implied warranty – 违反默示担保条款、breach of condition – 违反条件条款、tort of negligence – 过失侵权、strict liability – 严格责任等。在以过失侵权为案由的民事起诉状中,经常会见到proximate cause(immediate cause, not the remote cause, that should be considered); probable cause(a cause, which is apparently true or presumably true)两个法律术语,前者一般可翻译为“近因”,后者一般可翻译为“合理依据”。英美国家的民事起诉状中,在“PRAYER FOR RELIEF”部分经常会出现各种有关合同与侵权救济方式的法律术语,在翻译这些法律术语前,最好先熟悉一下普通法系国家的合同与侵权的司法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