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翻译中的动词名词化现象
名词化现象在法律文件汉译英中比较普遍,因为名词化能够使句子更简洁和清晰明了,使用名词化时要注意法律主体和法律主观要件要清晰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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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化现象在法律文件汉译英中比较普遍,因为名词化能够使句子更简洁和清晰明了,使用名词化时要注意法律主体和法律主观要件要清晰无误。
绝大部分民事纠纷都与合同的违约(breach of contract)、侵权(tort/wrong)、个人伤害(personal injury)、遗嘱(will)的认证(probation)和执行(execution)以及由离婚案所引致的离异配偶及子女抚养问题有关。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的词汇概念。在英联邦国家和美国的法律制度中,“送达”是由service来担当的,该词使用的频率非常高。
由于历史及社会政治体制等原因,香港与内地的法律语言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下表是香港和内地对于常用法律英语的不同表达方式。
shall与not或其他否定形式(如用否定词No/neigher开头的句子)连用时,一般不能顺其自然,译成“不须”、“不应”或“不要”、“不可”、“不应当”,因为这几个词的意思在汉语里主要表示“建议”或“忠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