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诉讼的显著特点 – 对抗制 adversary system
adversary system 是英美法系诉讼的显著特点,通常被译为“对抗制”,也称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在对抗制下,被诉方首先被假定是无辜的,起诉方律师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被诉方对起诉方的证据进行反驳,庭审中通过交叉盘问来认定证据,法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时处于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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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ersary system 是英美法系诉讼的显著特点,通常被译为“对抗制”,也称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在对抗制下,被诉方首先被假定是无辜的,起诉方律师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被诉方对起诉方的证据进行反驳,庭审中通过交叉盘问来认定证据,法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时处于次要地位。
advocate 作为动词时译为“为……辩护”,作为名词是译为“提倡者、辩护者”。
affirm 是一个多义词,通常可以译为“维持(原判);也有断言,坚决主张,承认,确认”等意思。
在证据这一概念中,有一个特殊的、不可忽视的拉丁词,就是alibi, 即“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倘若抓到一个杀人嫌疑犯,而该嫌疑犯能提供alibi,那么破案,定案的难度可能就会大幅增加。
allege 通常指受害人或控告人在案件中的主张、诉称或陈述事实。